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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5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
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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