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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5 條
辦事處職掌如下:
一、辦事處公文之收發及管理事項。
二、交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發勞、農保各項書表事項。
六、各項申請書表之收件及審核事項。
七、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八、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九、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十、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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