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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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5 條
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
之約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本條規定之團體協約,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即屬無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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