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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依本辦法規定,勞方代表之選舉事務由工會或事業單位辦理,而工會或事業單位亦得
委託本條專案小組辦理勞方代 表選舉事務,爰增訂專案小組 得辦理選舉工作之文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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