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