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 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 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 中。
一、條次變更。 二、為加強保障因職業傷病而有就醫需求之被保險人,於就醫途中再發生事故而致傷 害之權益,除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如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 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 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途中而發生之事故外,針對於職 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途中發生事故者,亦屬保障範 圍,爰予增列,並分款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