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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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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依第十三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應由勞保局詳列於登記簿備查,並
      註明追償情形。債權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時聲請再予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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