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製程修改,指工作場所製程技術、設備、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三、查現行法規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管理,雖有製程修改時或每五年定期製程安全
    評估之規定,然因缺乏法源依據,僅有宣示性效果。爰將法規命令提升為法律位
    階,於第一項明定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事業單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
    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四、按美國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係規範業者
    自主安全管理,化學工業多有引用,國際已運作有年。惟考量國內業者自主管理
    水準不一,爰於第二項規定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勞動檢
    查機構於備查前,得請事業單位提出說明,或邀請專家學者就其評估報告內容提
    出建議,予以行政指導,俾以有限勞動檢查人力,發揮必要之監督效果。
五、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報告之內容要項及報請備查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