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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並告知其下
列事項:
一、架線方式。
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
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
四、中央垂下比。
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
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最大牽引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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