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5 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定義危險物,酌作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