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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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之防止。
二、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之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機捲上時,如過捲,將使鋼索捲斷,如有滑車與頂端捲胴
等相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直,此裝置應與槽輪
等保持一定距離以上,方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三、刪除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毋庸重複。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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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二條移列。
二、查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
‧○五公尺以上,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
明定,爰予修正為規範其間隔應調整符合法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