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
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
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
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
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
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