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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5 條
前條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主要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
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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