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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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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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第二項表次及用詞之修正,修正第二項之文字及附表表次。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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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條文更加簡明,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基於管理需求,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開發完成認可醫療機構管理之系統,爰明
定第三款規定,以掌握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之時間。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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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