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 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一、條次變更。 二、「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三、「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