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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15
十五  勞動檢查機構應不定期督導轄內自護評鑑機構,或赴自護單位督導
      自護制度推行情形並填具自護制度督導紀錄表 (如格式六) 。

(法源資訊編:格式六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9 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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