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並經評鑑員訓練者: (一) 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 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 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 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 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