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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15 條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如有異動應即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其補充人
選應檢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報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