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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15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
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
要規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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