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項,其餘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 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包括經費 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學 員成績考核表、受 (結) 訓學員名冊、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