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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5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為使求職人就業通勤方便,充分運用當地就業機會,對推介就業之工作地點,應
    以其居、住所之鄰近地區為原則。但經求職人之要求或徵得其同意時,得推介較
    遠地區就業。
二、赴遠地就業所需旅費,對生活扶助戶為一項負擔,為協助其早日獲致工作,其應
    徵旅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求職人個別負擔能力酌予補助。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原條文移列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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