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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一、本次修正明文擴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准居留」之範圍,係
    授予受規範者利益,且對法安定性並無重大影響;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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