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一、本次修正明文擴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准居留」之範圍,係 授予受規範者利益,且對法安定性並無重大影響;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