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行就業。 二、申請人非為投資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四、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款所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