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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領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行就業。
二、申請人非為投資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四、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款所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