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一 月十八日施行,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 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係配合本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施行日期,定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另第九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係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之施行日期,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新增第二項。
一、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