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第 15 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
之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