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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5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獎 (補) 助者,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籌設許可影本。
四、設立許可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