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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英
第 15 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 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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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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