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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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
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
    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
六、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
    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考量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被保險人於申請失業給付時已檢附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
機構存摺影本,為達簡政便民,簡化保險給付申請程序,爰現行條文第四款增列但書
,得免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之規定。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一、為使本細則用語一致,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六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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