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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本條例為限時立法,施行期間定為一年;且為因應各用人機關(團體)須時籌劃,爰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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