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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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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
      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
      、火災,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
      止栓後,始得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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