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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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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保單位應確實依本領發使用須知辦理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填發作業
      ,否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規定負診療費用之償付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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