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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15
十五、投保單位應確實依本領發使用須知辦理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填發作業 ,否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規定負診療費用之償付責任。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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