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勞動部為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會同各勞動檢查機構等辦
理下列事項:
(一)於平時及假日加強公共工程之動態檢查。
(二)會同中央、直轄市工程主辦機關等聯合查核重大公共工程,加強
督導落實廠商執行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選定大型廠商宣導安全衛生自主檢查,建構網路監督檢查制度。
(四)協助各級機關建立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分級稽查制度。
(五)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查核委員訓練及辦理公
共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六)輔導廠商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七)輔導廠商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群組合作組織,推行區域防災合作、
相互支援制度。
(八)提供各機關、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輔導諮詢。
(九)其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及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