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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閱卷採人工閱卷時,分為初閱及複閱,初、複閱應由不同人員擔任,並以
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初、複閱分數有重大誤差時,應交由第三人
重閱,並以重閱分數為準。
前項閱卷及評分方式,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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