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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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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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政策,補充國內長期照顧人力,並解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照顧人
力需求,以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及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
四月十九日衛部顧字第一○八一九六○九八九 A 號函,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得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爰增列第三款規定。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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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