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注意事項: (一) 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分及 申請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二) 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單位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四) 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聯訓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