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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5
十五、閱卷人應保持卷宗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更換、
      抽取、毀棄、損害、隱匿、其他破壞卷宗或變更卷宗內容之行為,
      或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帶離閱卷場所;違反者
      ,受理閱卷機關應當場終止其閱卷。
      前項情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認閱卷人涉有刑責時,得移送檢察機
      關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