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閱卷人應保持卷宗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更換、 抽取、毀棄、損害、隱匿、其他破壞卷宗或變更卷宗內容之行為, 或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帶離閱卷場所;違反者 ,受理閱卷機關應當場終止其閱卷。 前項情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認閱卷人涉有刑責時,得移送檢察機 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