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所定補助相關事項,由「勞工保險 局」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為符合上開調整及行政作業一致性,爰將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修正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