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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15
拾伍、本局或就服中心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
      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
      ,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項,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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