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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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5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
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
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
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
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
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之項次修正,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因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受委任工作者並無雇主為其申報提繳,爰增訂由其委
    任單位為其申報提繳。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十條。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增訂適用勞工退休
    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除每月
    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爰修正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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