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 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 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 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 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之項次修正,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因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受委任工作者並無雇主為其申報提繳,爰增訂由其委 任單位為其申報提繳。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十條。 二、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