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實際運作 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認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 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將其納入諮詢 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