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運用局對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
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係屬重大事項,應提報勞動基金監理會審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相關監理規範將 由勞動部另訂辦法規定之。另參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勞工保險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規範辦理預算及決算應依有 關法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 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