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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英
第 15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 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 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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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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