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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15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
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
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