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參訓學員應本於誠信原則申領本要點補助,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參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以偽造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四)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參訓學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停止補助二年;有前項第
三款或第四款情形,應停止補助一年。
參訓學員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
亦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