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貸款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 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同一申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貸款,一經查獲重複辦有本貸款者, 應取消政府補貼息,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溢領補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