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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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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
        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
        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
        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本貸款或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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