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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15 條
雇主雇用從事切割工作之瓦斯工,應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受瓦斯焊切專業訓練者。 二、從事瓦斯焊切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經技能檢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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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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