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 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要依實際狀況檢討及更新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以確保其正確性,並規定更新紀 錄應保存三年。
一、增列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並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物質安全資料表 」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依本條文之精神對安全資料表之內容建立定 期檢核機制,爰增列「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