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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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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規範事項如下:
  (一)用人單位申請本計畫及各項補助,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執行
        單位通知補正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二)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
        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應符合勞工法令之相關
        規定;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應計入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
        。
  (三)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保勞工
        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該個案依法不能參
        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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