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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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