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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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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其情節減少補
      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證屬實者。
  (二)實施聯訓計畫活動,當次活動有參訓人員未達十人、參訓人數未
        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低於三家聯訓單位之員工參與
        聯合訓練之情事者,當次活動不予補助。
  (三)實施聯訓計畫活動,每場次最多以四小時為限,每場次區間應休
        息至少一小時,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當次活動逾時
        之時數不予補助。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五)實施訓練期間未配合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
  (六)未配合辦理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要求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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